股权转让后被申请人不支付股权转让款,仲裁委裁决其支付102万元
【案 由】股权转让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申请人:XX科技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张某,住址:深圳市南山区。
被申请人:阮某,男,住址:河南省洛阳市。
申请人申请仲裁称, 2016年12月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《股权转让协议书》,约定申请人将其持有的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55%的股权以人民币102万元转让给被申请人,南山区公证处对该股权转让事项做了现场公证。2017 年1月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订补充协议,约定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投资款(即股权转让款)和利润130万元,被申请人承诺在2017年1月15日前付清,如逾期未支付,则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利息。2018年4月19日,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《付款承诺书》,再次承诺在2018年6月2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,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付。
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,特向贵委提出申请,仲裁请求如下:
1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2万元;
2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的利息,以人民币102万为基数,按照年息24%自2017年1月1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,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为人民币478720.03元;
3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5万元;
以上合计:1648720.03元。
4、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。
被申请人答辩称:
一、就《股权转让协议》来讲,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870,00元,差额150,000元。
二、申请人主张的利息, 2016年12月29日的《股权转让协议书》并没有约定。
三、关于律师费,如果按照申请人的申请或被申请人的实际已支付的款项来看,作为被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如此高的律师费用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利息?
【处理结果】
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此案,作出(2018)深仲裁字第4151号民事裁决书,裁决如下:
一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,020,000元;
二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(该利息以人民币1,020,000元为基数,按年息24%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至被申请人实际还清之日);
三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0,000元。
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4,838元,由被申请人承担。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,被申请人于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《股权转让协议》,约定申请人将将其持有的深圳市蓝视界科技有限公司55%的股权以人民币102万元转让给被申请人,并做了公证,但是被申请人却一再拖欠股权转让款。
国晖律师收到申请人的委托参加仲裁,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,立即收集、整理、提交了相关证据,并就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。最终,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及利益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8)YHMS2597档案编写】